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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产出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3日 来源:  文章点击数:600

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方)拟对我司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招租,诚邀有意者参与。

一、资产状况、交付标准及出租用途

(一)资产状况:

序号

房屋坐落

资产评估报告号

资产类别

建筑面积(㎡)

招租底价(元/年)

1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A-1-2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号

商业用房

40.15

4900

2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A-1-5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号

商业用房

36.04

4400

3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A-1-6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40.19

4900

4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A-1-7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40.19

4900

5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A-1-8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号

商业用房

36.04

4400

6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A-1-9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52.45

6300

7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B-1-1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52.42

6300

8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B-1-2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号

商业用房

36.04

4400

9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B-1-3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40.19

4900

10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B-1-4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40.19

4900

11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B-1-5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号

商业用房

36.04

4400

12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B-1-6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46.33

5600

13

阳光家园灾民安置房B-1-7

金房估报

[2021]GS277号

商业用房

40.15

4900

14

新锦苑8栋

新锦街1号

川金房咨评

(2021)第005号

商业用房

75.07

31529

15

新锦苑8栋

新锦街5

川金房咨评

(2021)第005号

商业用房

73.73

30967

16

新锦苑8栋

新锦街7

川金房咨评

(2021)第005号

商业用房

75.07

31529

17

新锦苑8栋

新锦街8

川金房咨评

(2021)第005号

商业用房

68.68

28846

18

新锦苑8栋

新锦街9

川金房咨评

(2021)第005号

商业用房

77.77

32663

19

新锦苑8栋

新锦街12

川金房咨评

(2021)第005号

商业用房

61.63

25885

20

朝凤北路134

川维诚评报字(2020)第009

门市

16

12000

21

三交易区23

川维诚评报字(2019)第176

仓储用房

20

3500

22

新建巷47号附56

川维诚评报字(2019)第176

仓储用房

86

15000

23

新建巷33225

川维诚评报字(2019)第176

住房

80

4320

24

朝凤北路12052

川维诚评报字(2019)第176

办公用房

283

35522.16

25

三交易区29

川维诚评报字(2019)第176

仓储用房

20

3500

26

三交易区35

川维诚评报字(2019)第176

仓储用房

15

1800

27

三交易区36

川维诚评报字(2019)第176

仓储用房

30

3600

(二)交付标准:现状

(三)招租期限:5年

(四)有偿使用金支付方式:按年度收取。首年度租金不递增,从租赁期的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租金缴纳金额为基础,每满一年递增2%。

(五)出租用途: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违法行业,不得用于对身边生活秩序、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

二、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纳入诚信负面清单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享有承租权)。

(二)本次标的物招租不允许联合承租。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资料

1.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原件)。

2.其他组织应提交下列文件:

1)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原件);

2)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原件)。

3.自然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意向承租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原件)。  

四、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租赁关系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按年支付,按“先交租,后使用”原则,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通过出租方指定的交款账号,以一次性全额支付首年度租金方式支付成交价款,出租方即将资产移交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房屋租赁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本公告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出租方。

 

联系人: 邱雨轩          联系电话: 0818-2124597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315号(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产部)

 

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2日